從事本法規(guī)定蒸汽儲氣罐監(jiān)督檢驗、定期檢驗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檢驗機構,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、經營、使用提供檢測服務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檢測機構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,并經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核準,方可從事檢驗、檢測工作:(一)有與檢驗、檢測工作相適應蒸汽儲氣罐檢驗、檢測人員;(二)有與檢驗、檢測工作相適應蒸汽儲氣罐檢驗、檢測儀器和設備;(三)有健全蒸汽儲氣罐檢驗、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。
第十一條
特種設備檢驗、檢測機構蒸汽儲氣罐檢驗、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,取得檢驗、檢測人員資格,方可從事檢驗、檢測工作。特種設備檢驗、檢測機構蒸汽儲氣罐檢驗、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、檢測機構中執(zhí)業(yè);變執(zhí)業(yè)機構蒸汽儲氣罐,應當依法辦理變手續(xù)。
第十二條
特種設備檢驗、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蒸汽儲氣罐規(guī)定,并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(guī)范蒸汽儲氣罐要求進行。特種設備檢驗、檢測機構及其檢驗、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、經營、使用單位提供蒸汽分汽缸安全、可靠、便捷、誠信蒸汽儲氣罐檢驗、檢測服務。
第十三條
特種設備檢驗、檢測機構及其檢驗、檢測人員應當客觀、公正、及時地出具檢驗、檢測報告,并對檢驗、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。特種設備檢驗、檢測機構及其檢驗、檢測人員在檢驗、檢測中發(fā)現(xiàn)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,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,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報告。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、檢測機構蒸汽儲氣罐檢驗、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(jiān)督抽查,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。監(jiān)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。
第十四條